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 年8 月3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依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訂定本要點,並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委員為任務編組,皆為無給職。其組成如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
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一)主任委員1 人,校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1 人: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
(三)行政代表2 人,教導與總務兩處室主任;
(四)普通班教師代表:班級內有特殊生之導師;
(五)特殊教育教師代表1 人: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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