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95
  • slider image 594
  • slider image 603
  • slider image 597
  • slider image 602
  • slider image 604
註冊註冊 忘記密碼忘記密碼
:::
教導 訪客 - 法規公告 | 2017-10-12 | 點閱數: 1346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 年8 月3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依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訂定本要點,並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委員為任務編組,皆為無給職。其組成如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
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一)主任委員1 人,校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1 人: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
(三)行政代表2 人,教導與總務兩處室主任;
(四)普通班教師代表:班級內有特殊生之導師;
(五)特殊教育教師代表1 人: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1 人:該學年度家長委員會之特殊生家長委員。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暨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五)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輔具與專業團隊服務之申請。
(六)審查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十二)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四、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
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
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

:::

http%3A%2F%2Fwww.gkps.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286

隨機小語

堅決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成就不平凡的事。

佚名

衛星雲圖

反霸凌

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為前提,落實學生就學零拒絕。

檢舉專線:03-8781037#211。

12年國民基本教育

165防詐騙專區

防治藥物濫用資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