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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李校長 - 法規公告 | 2022-09-22 | 點閱數: 363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 校園數位學習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8年8月30日校務會議 訂定

111年9月21日校務會議 修訂

一、 為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數位學習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依行政院「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及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特訂定校園數位學習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規範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校園內使用數位學習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為使用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規範,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使用載具時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四、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五、為提高學習載具設備使用率與學生學習需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載具之借用機制:

1.本校學生與載具之配比為1:3.3載具數量足以供應所有學生均能使用的前提下,決議每位學生到畢業前都使用同一台載具,並由載具管理人列出使用清單,釐清並掌握使用情形。

2.學生借用之載具,應於學期末休業式前歸還,並由載具管理人點收、統一保管。學期開學日之後,再依照使用清單借用、發放。

3.教師有教學之需求時,得向載具管理人申請借用,使用完畢即歸還。

4.未使用之載具則集中於資訊教室,由載具管理人統一保管。

(二)載具之管理方式:

1.學期中之上課日,由學生保管於各自之班級教室,導師盡督導之責。

2.學期中之非上課日、例假日,有學習之需求要借回家中使用時,向導師申請,並由導師通知家長盡督導之責。

3.寒暑假期間暫不開放借用,若有特殊需求,可由導師於教學會議中提出討論。

4.疫情等特殊狀況發生,必須進行線上遠距教學時,依教育部之規定,於教學會議討論因應方式,提供學生必要之支援。

(三)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四)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五)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六)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等,資料毀損或遺失,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六、本規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七、本規範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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