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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李校長 - 法規公告 | 2018-09-03 | 點閱數: 300

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民小學教職員宿舍申請暨管理辦法

107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安定教職員生活,降低教職員流動率,並健全宿舍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教職員不限戶籍或居住地距離,均得向總務處提出申請。惟申請人數超過宿舍房間數時,學校得以戶籍地距離作為接受申請之考量,距離遠者優先。
三、借住期間自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借用人應負擔水電費、瓦斯費…等個人使用之費用。7月份之費用由原住宿者負擔,八月份起由遷入借用人負擔之。不續住者,應於7月31日前辦理退宿及財產點交,並恢復空間之整潔。另中途退宿者亦同。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借用人應無條件限期遷出。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分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二)擅自對外散佈、造謠或詆毀學校或其他人名譽者,本校得依情節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五、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俱,應負良善管理人之責任。搬離宿舍時,應主動通知學校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俱點交返還,設備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學校應令其賠償之。
六、公共設施有修繕之必要者,借用人得申請修繕。其修繕之範圍、方法,由學校決定。
七、借用人如有自費修繕宿舍者,包含門鎖之更換等,應經學校核准後始得為之。
八、自費修繕所增加且無法拆除之設備或設施,於遷出借用宿舍時可歸學校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學校補償。
九、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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