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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謝佩蓉 - 法規公告 | 2021-04-15 | 點閱數: 724

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民小學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總務處 102年07月22日製

一、使用或操作實驗器材時,必須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任何實驗應明訂作業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實驗室注意事項:

  1. 實驗進行中,對於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並在門上明顯位置告示緊急狀況之簡易處理流程、緊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2. 未經允許不可擅自取用他人實驗室之器材及設備等物品,各實驗室應確實建立借用登記簿。
  3. 儀器應妥為保管維護,並隨附使用說明書、預約登記簿及使用登記簿。
  4. 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實做好安全評估,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使用儀器前,務必詳細研讀使用說明書,不會使用時,請勿自行動手,以免發生意外。

四、化學藥品注意事項:

  1. 化學藥品及氣體鋼瓶應依「危害通識規則」張貼危害圖式及內容。
  2. 使用化學藥品場所,應於現場明顯處備置:

   (1)化學藥品清單 (2)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SDS) (3)緊急應變(含洩漏處理)設備。

   並於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1. 各類廢液、空瓶應依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清楚並分類存放,不得任意傾倒、堆放。

五、具危險性之實驗或實習,應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如需要在非辦公時間進行,則須先經指導教授或實驗場所負責人同意。

六、最後離開實驗室的人員,尤其是停電、週末及放長假前,必須確實檢查所有化學用品是否擺放正確位置、所有電器、氣體鋼瓶、實驗設備之開關、水龍頭、及實驗室門窗等是否確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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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3A%2F%2Fwww.gkps.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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