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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校長 - 法規公告 | 2012-09-10 | 點閱數: 496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

學生獎懲委員會及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立要點

101 9 5 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及組織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及申訴標準作業程序第壹條訂定本要點,並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及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

二、獎懲會之任務為審議小功以上之獎勵案及小過以上之懲罰案。

申訴會之任務為處理不服前項之懲罰案。

三、獎懲會置委員 9 人,其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 1 人,校長兼任;

()行政代表 2 人,教務及學務組長,其中學務組長為執行秘書;

()教師代表 3 人,由一、三、五年級導師擔任;

()家長會代表 2 人,由家長會會長及委員擔任;

()學生代表 1 人,由六年級班長擔任。

申訴會置委員 9 人,其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 1 人,校長兼任;

()行政代表 2 人,教導及總務主任,其中教導主任為執行秘書;

()教師代表 3 人,由二、四、六年級導師擔任;

()家長會代表 2 人,由家長會副會長及委員擔任;

()學生代表 1 人,由五年級班長擔任。

四、獎懲委員會及申訴委員會之委員不得重複,其名單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委員會審議案件涉及個別委員之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自行或依委員會決議

迴避之。

貳、獎懲原則與種類

五、委員會審議獎懲及申訴案件,應依下列事項審酌認定:

()年齡長幼。

()年級高低。

()身心狀況。

()智商之差異。

()家庭因素。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方法。

()行為影響。

()平日表現。

()行為之次數。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與受獎懲行為有關之因素。

獎懲及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採取之獎懲結果應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教育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身心傷害或權益損

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傷害及損害不得與欲達成教育目的之效益顯失均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種類如下:

()獎勵

1.獎卡、獎品、獎狀、獎金、獎章、嘉勉等其他特別獎勵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 懲罰

1.訓誡

2.小過

3.大過

4.其他經獎懲委員會議決之適當懲罰措施。

七、本校應依據前項獎懲種類訂定學生獎懲標準,其原則如下:

()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應多獎勵少懲罰,啟發學生反省自制。

()不得有使學生受到體罰、羞辱等造成身心傷害之規定。

()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據以懲罰學生。

()學生違規受懲罰,應輔以改過遷善及心理輔導。

八、本校訂定之獎懲標準,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參、獎懲程序

九、本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勵事件,均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依下列程序獎勵之:

()一般獎勵案件,由各班導師簽報校長核定後公開獎勵之。

()小功以上之獎勵案件,由各班導師彙整審核後,提報獎懲委員會審議後,

公開獎勵之。

()重大獎勵案件於審議確定後,於朝會等重大集會場合,公開表揚之。

十、本校教職員工對學生懲罰事件,均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依下列程序懲罰之:

()教師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選擇適當方式,且對學生身心傷害或權益損

害最少者。

()學生有不良言行,其未受處分前,應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並結合輔導

人員及學生父母、監護人或代理人共同採取輔導措施。

()學生應受經獎懲委員會議決之適當懲罰措施之處分者,應通知學生父

母、監護人向其說明懲罰之事由及標準。

()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

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本人、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

()獎懲委員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配合輔導措施。懲罰之處分書應附記「如有不服本處分,請在收到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記載。

()本校之懲罰,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懲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獎懲委員會應於決議後,移送司法機關並

報請縣政府備查。

()學生之獎懲僅提供為日常生活表現之參考,惟懲罰不得據以作為扣減分

數之標準。

()本校對學生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肆、懲罰之申訴

十一、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認為本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處分不當,致損及其個人權益,經本校協談程序仍表不服者,得向本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提起申訴時,應由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訴人)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提出。

十二、各校申訴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逾越申訴期間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處分應重新審議者,不在此限。

十三、申訴委員會之審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代表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訴委員會之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決議,推派委員組

成調查小組,執行實地調查或訪談。

申訴案件之決議採公開表決方式為之,必要時亦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

十四、評議書應經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簽署後,送達申訴人。決定書應製作二份,一份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送申訴人,一份送申訴委員會備查。

十五、申訴委員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六、申訴人得於申訴確定前,撤回其所提之申訴。

十七、獎懲處分、申訴決定確定後,即生拘束教師及學生之效力。

十八、本校由教導主任辦理學生申訴委員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陸、附則

十九、本校辦理獎懲事件,均應依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及申訴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之。

二十、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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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告訴我你讀過什麼書,從你的言談我就可以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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