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豐濱鄉環境整潔加強辦理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及排出相關規定。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及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辦理。
- 一般廢棄物完成分類後,始得排出、交付、回收、清除。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回收及廚餘外之一般垃圾,應以透明垃圾袋包紮妥當,依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自行交付清除。
- 巨大垃圾及婚喪喜慶廢棄物,得與本所清潔隊約定時間、地點,依「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交付清運回收,且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搬運至清潔車輛得以到達之處所,並應先予拆毀以縮減體積;自行修剪之樹枝應於交付清除前修剪至適當大小,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公分,直徑不得超過十五公分,並應捆紮妥當。
- 未依規定者,本所清潔隊得予拒絕收受清除,且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暨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上罰鍰。
- 檢附「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