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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校長 - 法規公告 | 2020-09-03 | 點閱數: 323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9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三、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3人。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1人、教師代表2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但重要之活動,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校外參訪、校外受獎或參加競賽、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應遵守學校規定。

(二)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三)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四)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六、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七、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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