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立要點
104 年 3 月 4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並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為任務編組,皆為無給職。其組成如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一)主任委員 1 人,校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 1 人,輔導老師;
(三)行政代表 2 人,教導主任及學務組長;
(四)教師代表 3 人;
(五)職工代表 1 人;
(六)家長代表 1 人,家長委員會會長。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四、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