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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 李校長 - 法規公告 | 2015-03-09 | 點閱數: 397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立要點

104 3 4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並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為任務編組,皆為無給職。其組成如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主任委員 1 人,校長兼任;

()執行秘書 1 人,輔導老師;

()行政代表 2 人,教導主任及學務組長;

()教師代表 3 人;

()職工代表 1 人;

()家長代表 1 人,家長委員會會長。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四、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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