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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校長 - 法規公告 | 2012-09-10 | 點閱數: 485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1 9 5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訂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本規定。

二、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三、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空間配置。

()管理及保全。

()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其他相關事項。

 四、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五、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七、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課程應至少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 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八、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九、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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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只要能培一朵花,就不妨做做會朽的腐草。

魯迅

衛星雲圖

反霸凌

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為前提,落實學生就學零拒絕。

檢舉專線:03-8781037#211。

12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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