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立要點
108年2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訂定本要點,並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本會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執行之。
三、本會置委員 5 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組長為專人(執行祕書)處理有關業務。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
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
委員。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五、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六、因本校人力有限,本會兼負責處理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申訴案的審議及調查。
七、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