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3月27日教學會議通過訂定
一、目的: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公開、公平、公正表揚認真教學教師,以激勵教師專業精神,提振服務熱忱,特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本校所有教師(含代理教師),校長、主任除外。
三、申請時間:公告為準。
四、申請方式:所有教師推薦2名,可包括自己,並敘明推薦理由。
五、審查方式:由校長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審查標準:
(一)教師優良教學表現:課程發展、教學成效、多元評量、班級經營、學生輔導、作業批改、競賽指導、專業成長、家長及學生肯定、教育愛、教材教法及教具之改進或創新、努力推行各項教育政策及活動...等;(50%)
(二)學生優良學習表現:各項作品、競賽成績、學測成績、校園生活...等。(50%)
七、表揚方式:2名以內,各嘉獎1次。
八、其他:
(一)申請人所提資料若有不實情形,經查獲屬實者,依有關規定懲處。
(二)所有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九、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