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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 訪客 - 法規公告 | 2019-05-07 | 點閱數: 1023
花蓮縣豐濱鄉港口國民小學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108年4月26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訂定。
第二條 教科書選用成員包括:
(一)召集人:教導主任。
(二)執行秘書:教科圖書業務承辦人。
(三)教師代表:各學習領域教師。
(四)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派1人擔任之。
第三條 選用原則
一、符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並經「教育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合格,且執照未逾有效期間之教科圖書。
二、應以因應學習需要、提升教學效果及達成教學目標為目的。本於民主參與、公開、公正之原則。
三、教科圖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四、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
第四條 選用時間及程序
一、於每年5月底前召開選用說明會,並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圖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須選用之教科圖書:(1)一年級各學習領域;(2)三年級英語、自然科學、社會、藝術及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3)其他有提出版本更換之各年級學習領域。
四、依據選用原則,填寫評選表選用之。
五、彙整統計選用表,並召開審查會議製作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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